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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补贴】汽车下乡补贴政策,补贴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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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butie】2010-8-23发表: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,补贴政策 汽车下乡是根据国务院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的《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》提出的一项惠农政策,实施汽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,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,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,补贴政策来自补贴butie相关,仅限补贴butie观点以及网络浏览,佛山陶瓷网对汽车下乡补贴政策,补贴政策以及内容不做任何推荐。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,补贴政策汽车下乡是根据国务院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的《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》提出的一项惠农政策, 实施汽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,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,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。 国务院在1月14日公布的《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》中提出,从2009年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3月1日到12月31日,国家将安排50亿元,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、换购轻型载货车及购买1.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等,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。而实施细则对补贴标准、补贴方式、车型范围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规范。 在补贴标准方面规定,具有农村户口的消费者,在购买汽车产品时,将获得车价10%的政府补贴。而于上周突然被纳入“汽车下乡”范畴的摩托车产品,农民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获车价13%的补贴。汽车、摩托车均在购买两年内不可过户。 2009年3月13日,据国家财政部网站,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《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》,详细披露了具体补贴标准,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。 根据《实施方案》,3月1日至12月31日,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,以及购买1.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,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。具体标准是“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%给予补贴,单价5万元以上的,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。同时,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,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”。 其中,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。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。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.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。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.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。 摩托车下乡方面,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,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摩托车下乡13%给予补贴,单价5000元以上的,每辆定额补贴650元。 同家电下乡一样,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。其中,中央财政负担80%,省级财政负担20%.新疆、内蒙古、宁夏、西藏、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“5·12”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,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、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,均可作为补贴车型。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、经销网点、售后服务、价格、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,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。 换购轻型载货车,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。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,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,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。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,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,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,机动车注销证明,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,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,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,购买人储蓄存折(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)。 购买微型客车、摩托车的农民,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,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,机动车销售发票,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,购买人储蓄存折(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)。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,除上述证明材料外,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”:“车辆型号”项第一位数字为“1”或“3”或“5”、“总质量(kg)”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,确认为轻型货车。“车辆型号”项为第一位数字为“6”、“排量和功率(ml/kw)”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,确认为微型客车。 补贴资金实行“乡级审核、乡级兑付”或“乡级审核、县级兑付”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,尽量采取“乡级审核、乡级兑付”方式,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,符合补贴要求的,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。不符合补贴要求的,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。采取“乡级审核、县级兑付”方式的,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,符合补贴要求的,报送县级财政部门。不符合补贴要求的,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。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“事先预拨、事后清算”。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,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%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。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,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,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,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%的补贴资金拨付,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。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,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。每年4月底前,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,报财政部审核清算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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